食邑是由周朝已经开始的制度,当时把土地封予或再转封予有功之士或宗亲,其土地即称作食邑。早期西周及春秋时代封建制度下的食邑,受封者对于所受封土地,除了经济上的权益之外,尚有统治该土地及人民的权力。但在战国至秦汉行郡县制以后,食邑逐渐转向以该地人民所交赋税为主的经济利益为主,而失去其他政治、军事上的作用,大多以“户”作为食邑分发的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