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,
1,当月发生额可抵扣的增值税额=35.1/(1+17%)×17%+2.5=7.6万元
注意:第一笔业务是从小规模企业购入的,进项税不可以抵扣的,所以不能计算在这里的。
2,当月发生的销项税额=80×17%+35.1/(1+17%)×17%+(15.05+500×0.005)/(1+17%)×17%+20×(1-10%)×17%+0.468/(1+17%)×17%=24.378万元,
3,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的销项税额=0.468/(1+17%)×17%=0.068万元
4,对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详细税额=20×(1-10%)×17%=3.06万元
5,本期应纳增值税额=24.378-7.6-0.7280=16.0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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