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当事人怀疑派出所有违法行为,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。《法》第二十二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、、等活动,参加;(二)泄露国家秘密、警务工作秘密;(三)弄虚作假,隐瞒案情,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活动;(四)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人犯;(五)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,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、物品、住所或者场所;(六)敲诈勒索或者索取、收受贿赂;(七)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;(八)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;(九)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;(十)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;(十一)玩忽职守,不履行法定义务;(十二)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第四十二条 执行职务,依法接受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。第四十三条 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,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,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。第四十四条 执行职务,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。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,应当向公众公布。